重磅!《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全文)晉政辦發【2018】55號文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晉政發〔2015〕59號),實現2018年度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根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制訂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國考58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斷面比例達到53.4%,劣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到17.2%。
設區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92%以上,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極差比例控制在6%以內。汾河流域各城市黑臭水體,其余設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達到80%。
二、重點工作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現有工業企業廢水治理設施提效改造。國考劣V類水質斷面控制單元內所有工業企業外排廢水(礦井水除外)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污染物達地表水環境質量V類標準;煤礦外排礦井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污染物達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其他區域外排廢水達行業特別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廢水必須達到排放標準要求。(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煤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省級及以上工業集聚區全部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污染物達地表水V類標準。(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牽頭,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完成焦化、化工、制藥、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酒和飲料制造、制革、電鍍、有色金屬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嚴格落實《山西省節能減排實施方案》,推動工業領域節能減排,依法依規有序退出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和產能。(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桑干河流域現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全部按照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穩定達地表水V類標準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開工建設,2019年12月全部完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提高污水處理廠冬季出水水質。全省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要結合實際,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時采取截污納管、明渠覆蓋、設施保溫等有效措施,確保對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處理效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太原市城市建成區全收集、全處理,其他設區市城市建成區污水收集處理率達92%以上,縣城污水收集處理率達90%以上?,F有合流制排水系統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網占排水管網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加快推進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配套管網建設,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要及時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9.強化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設區市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80%以上,縣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7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0.鼓勵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推動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率的地埋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加強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鼓勵廁所糞污與畜禽養殖廢棄物一并處理、資源化利用。(省衛生計生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繼續開展畜禽養殖糞便污水處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現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配套建成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的比例達到70%以上;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3.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6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4.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有機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農藥使用量與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內。(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5.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依法關閉或搬遷任務于6月底前完成。(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點、船舶油污回收點清單,今年累計完成50%的建設任務。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制度,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7.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船舶。(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8.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全部實現達標排放。繼續推進服務區水資源循環利用改造試點。(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落實)
(五)節約保護水資源。
19.完成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嚴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1.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設區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配合)
22.設區市節水型城市達標比例不低于70%。太原市完成1~2個大型居住區的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3.加強節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完成節水灌溉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保障水環境安全。
24.推進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排查和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5.開展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重要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完善地下水“雙源”(污染源、飲用水源)清單,完成鄉鎮及以下飲用水水源基礎信息采集。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6.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換為雙層罐或設置防滲池建設任務?!词…h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安監局、省公安消防總隊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7.開展67個國考地下水監測點位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落實“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護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配合,太原市、大同市、忻州市、晉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8.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源清單,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及保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安監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開展流域水生態修復。
29.完成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等七河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0.編制實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態調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態流量。(省水利廳、相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環保廳配合,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1.汾河流域設區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其他設區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達80%??h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達7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在國考劣V類水質斷面上游適當位置至少建設一處堤外潛流或垂直流人工濕地,改善斷面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3.持續推進河道清淤、清理垃圾、違法建筑的清河行動,地表水國考斷面上游河道清理率達到100%。(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4.嚴格水域岸線管控,在沿河(湖、庫)兩岸視條件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保護水域濕地空間。(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5.縣級及以上城市在總體規劃修編時應將城市“藍線”作為強制性內容進行劃定,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加強水環境管理。
36.強力推進175項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建設(見附件4)。(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7.推動完成36個新建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自動站建設和11個已建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自動站(見附件3)升級改造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8.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記及設置審批工作,堅決取締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9.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實施水污染聯防聯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測、水質超標預警、應急響應等聯動機制,推進市際協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0.開展以整治“散亂污”企業為重點的專項執法行動。對超標排污企業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達標無望的,由地方政府責令關問;對“土小”企業,露頭就打,依法清理;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強化證據固定與收集,及時移送司法。(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1.定期公布環?!包S牌”“紅牌”違法企業名單。(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管理臺賬及各項任務進展情況記錄,并按照調度要求報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43.完成水體達標方案和良好水體保護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4.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每月要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污水處理廠出水監測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監測情況進一步強化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促進污水處理穩定達標排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5.在政府或環保部門網站及主要媒體每季度發布行政區域內地表水環境質量及排名情況;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落實)
46.在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供水廠出水水質狀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落實)
47.在各市人民政府或省衛生計生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落實〉
48.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入選技術示范推廣力度,推廣率不低于60%。(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9.制定出臺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省環保廳牽頭)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
各市政府要認真履行區域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年度計劃,逐級分解任務,明確進度要求,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管考核,確保目標任務完成。
(二)細化工作調度。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河長制辦公室、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調度各設區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各設區市要確定專人于每月月底前將信息報送至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強化部門聯動。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定期會商,形成聯合調度、聯合督辦、聯合約談、聯合考核的工作機制。
(四)嚴格督辦問責。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辦工作。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1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水質同比惡化的,向相關市人民政府發出預警;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3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2倍以上的,對相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6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5倍以上的,對重點工作滯后的或國考斷面控制單元內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事由涉及同一個市內3個縣(市、區)以上的,約談市級政府負責人,并開展專項環保督查。
對水質惡化嚴重、重點工作未完成、約束性指標未完成的市、縣(市、區),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激勵導向。
按照《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斷面生態補償考核方案》,嚴格執行扣繳獎勵標準,按月對跨界地表水斷面水質進行考核,運用經濟手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六)加大媒體監督。
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體監督平臺,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省級媒體及時曝光通報批評和約談的負面典型。
相關信息: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
重磅: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晉政辦發〔2018〕52號)